“网约车应为纯电动车辆”!关于网约车,沈阳公开征求意见→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修订草案发布
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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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修订草案调整了网约车车辆条件要求。明确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日期未满3年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采集的相关数据能够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传输共享;应为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明确了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的情形: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车辆所有人为企业,该企业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该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
网约车平台不仅有“许可” 还要到公安机关备案 >>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修订草案增加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备案要求,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接入车辆开展经营服务,或者开展经营服务后连续180日以上无经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驾驶员背景审核联合工作机制,对已实现信息联网的驾驶员身份证件信息、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情况进行审核。
修订草案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关于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乘客投诉处理率应达到100%,并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公司退出经营的情形。规定被许可人取得网约车经营相关许可后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改正前应当中止相关经营服务。被许可人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仍无法满足许可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申请或者依照职权,注销、撤销该许可。
定期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申请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未超过法定年龄要求;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和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驾驶员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后,可上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车辆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等;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以作出警告、教育培训、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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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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